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各地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以下重点内容: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并追究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话:0771—5815488、5815212,邮箱:gxywjy@126.com。
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治理步骤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内容、组织机构、治理步骤、工作举措等。向社会公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是专项治理行动的主体,要根据当地校外培训机构规模成立一个或多个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应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2.各市、县(市、区)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各中小学要全面普查每个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和市属学校纳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普查工作范围。任何机构和个人威胁、教唆或诱导学生及家长瞒报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县级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地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安排联合工作小组上门排查登记,准确登记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场地条件、证照办理、报班参培学生人数等相关情况。
4.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排查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底前完成)。
1.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1)下达整改文书。各地要根据上门排查情况进行分类治理,及时下达相关整改文书。2018年底前,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停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进度退还学生培训费用。
(2)完善审批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尚未建立相关标准的地区,要在2018年底前出台。
(3)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批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建立学科类培训审核备案制度,组织教研机构等专业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坚决纠正“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建立黑白名单。从2019年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白名单》,每年公布2次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每年公布2次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未审核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未按要求公布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列入《白名单》。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6个月内相应列入《白名单》或《黑名单》,并根据其培训行为进行调整。被列为《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2.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各中小学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专项治理行动有关精神。学校要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并公开承诺书,教师要向学校提交并公开承诺书。
(2)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计划和家庭作业量审查制度,落实教导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班主任的审查责任,确保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保学生家庭作业量科学合理,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杜绝不执行教学计划、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不良行为。
(3)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4)严查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查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排查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情况,教育引导教师集中精力搞好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专项督促和检查(2019年6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适时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典型案例和有效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专项治理软弱的地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全面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映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政策。
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治理要求和治理步骤,认真做好政策解释,确保专项治理行动稳妥进行。各中小学要通过家长委员会、《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途径,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作用,不盲目攀比,合理安排学生兴趣特长项目选择,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引导家长选择有资质的、安全的培训机构。
(四)按时报送材料。
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20日前上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1),4月底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6月底前上报《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排查统计表》(附件2)、《校外培训机构排查统计表》(附件3),2019年1月底前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后续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1.各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2.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排查统计表
3.校外培训机构排查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 育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 商 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