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奎喜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小明、小亮和文文是某市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他们约好,暑假一起到郊外游玩。在游玩过程中,他们发现远处高压电线上停着许多麻雀在唧唧喳喳欢快地叫唤。这时,手痒痒的小明从地上捡了一块小石头,用力投向麻雀。石块一下子击中了高压电线,麻雀们见状吓得全部飞走了。小亮说:“明明,你也太厉害了,这么高的电线你都能打中。”三人不由分说,一起开始了“打靶比赛”,看谁击中电线的次数多。三人连续不断地将石块抛向空中的电线。由于电线杆竖立在一堵围墙的外面,因此围墙外面地上的视线被挡,几个孩子不清楚是否有行人从围墙外面的电线下走过。
在他们三人投石比赛过程中,小学生兰兰从外婆家回来路过此地,从天而降的一块石头恰好击中了兰兰的头部,兰兰痛得大哭。听到哭声,不知怎么回事的小明三人绕过围墙,来到兰兰身边,发现兰兰头部受伤,不断地流血。他们问兰兰是怎么回事,兰兰告诉他们,刚才忽然从天上落下石块,击伤了她的头。这时,小明他们才意识到自己闯了祸。
兰兰的头骨受伤,花去了很多医疗费,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小明、小亮及文文三位家长有不同的看法。小明的家长认为自己可以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小亮的家长认为如果是被小亮抛出的石块击中的,会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文文的家长则认为责任肯定是有的,但说不清楚该承担多少责任。那么兰兰受伤,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本案涉及到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小明、小亮和文文三人共同抛石块击电线的行为,导致兰兰受伤,但又无法确认到底是谁抛出的石块击伤兰兰的。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几个特征:行为主体为多数人,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行为具有危险性,加害主体不明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应平均分担责任。
因此,对于兰兰的受伤赔偿,兰兰的父母可以要求小明、小亮和文文三家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也可以向任何一家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已承担全部责任的一家,可以向其他两家追偿相应的责任份额。